特定建筑物-加油站
法规上特定建筑物之定义:
一、戏院、电影院、歌厅、演艺场、电视播送室、电影摄影场、及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之集会堂。
二、夜总会、舞厅、室内儿童乐园、游艺场及酒家、酒吧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
三、商场(包括超级市场、店铺)、市场、餐厅(包括饮食店、咖啡馆)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但在避难层之店铺,饮食店以防火墙区划分开,且可直接通达道路或私设通路者,其楼地板面积免合并计算。
四、旅馆、设有病房之医院、儿童福利设施、公共浴室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
五、学校。
六、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场、陈列馆、体育馆(附属於学校者除外)、保龄球馆、溜冰场、室内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
七、工厂类,其作业厂房之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五十平方公尺或总楼地板面积超过七十平方公尺者。
八、车库、车辆修理场所、洗车场、汽车站房、汽车商场(限於在同一建筑物内有停车场者)等。
九、仓库、批发市场、货物输配所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一○、汽车加油站、危险物贮藏库及其处理场。
一一、总楼地板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机关及公私团体办公厅。
一二、屠宰场、污物处理场、殡仪馆等,供其使用楼地板面积之和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